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时间:2023-04-24 06:42/span> 作者:tiger 分类: 经验 浏览:6734 评论:0

五周年所庆 | 行政立法表述技术若干问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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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京师上海律所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阮露鲁律师

专业化是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一直以来,京师上海律所高度重视专业化建设,乔迁新址后,在专业部门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专业化团队建设,构建起以14个专业委员会为核心的专业化体系,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3年,京师上海律所迎来成立五周年。伴随着优秀律师人才加入,以及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的不断升级,京师上海律所的专业化建设进入品牌化发展的下半场。值此之际,我们向所内各专业委员会与各兄弟分所征文,对外展示京师上海律所以及京师体系专业化建设的成果,鼓励全所成员共同加紧专业化建设,在新的形势下拓路前行。

行政立法表述技术若干问题

——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例

五周年所庆专业文集④

本文分三部分,一是规范文本结构表述相关问题,二是规范文本条文表述相关问题,三是规范文本语言结构相关问题。

行政立法是立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立法特性,即规范对象的不特定性、规范事项重要性、未来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和强制效力(制定主体、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和法律有区别)等特征,行政立法制作技术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具有相似性1律师参与行政立法征求意见和规范合法性审查,一般涉及规范文本表述技术分析。我们以某区人民政府《某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例具体说明。

一、规范文本结构表述相关问题

规范文本结构表述,侧重说明名称、规范文本布局和条标等问题。

(一)名称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有具体限制规定,例如,行政法规名称一般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称“法”、“条例”2;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是“办法”、“规定”和“规则”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

《办法》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办法”符合规定。3

(二)规范文本布局

规范文本布局,即从规范文本外部结构安排章、节、条、款、项和目等。行政立法规范文本不设置卷、编。4

1、章节设计

章节设置原则是,规范条文数量相对比较多,有必要分类时,则设置章节;如果规范条文数量不多(例如条文数量四十条以内),或者规范条文属于实施性内容的,规范一般没有必要设置章节。

《办法》建议不设置章。条文数量较少,仅三十二条,属于具体操作性规定。

2、总则

总则条文安排,一般是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工作部门、基本原则和其他指导性条文。

《办法》总则条文设置相对完整,建议进一步改进条文安排,提高适用范围、工作部门同一内容集中度、层次排序清晰度。

3、分则

分则条文一般按照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体分类(包括罚则),即行为则,可以根据条文数量、内容复杂程度、同类内容集中排列、不同类内容循序排列等标准分章节规定;罚则(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规范具体义务规定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法律救济等。

《办法》分则按照审计行为分类设计,即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同类内容条文集中规定;《办法》罚则,集中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审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和法律救济。

4、附则

附则条文一般包括一般术语定义、规范适用范围补充(参照适用范围、规范冲突处理、规范适用过渡条款)、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授权解释、规范施行时间、有效期和规范废止处理等条文。

附则中定义条文,用于界定一般术语,例如“日”词义(工作日或者自然日),“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词义(规范年龄、期限、尺度和重量等数量关系,“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办法》附则条文,建议增加一般术语定义内容(如“日”具体词义)。

(三)条标问题

条标(section heading)有利于归类、阅读和查找条文,有利于读者快速有效了解该条文整体内容。5笔者赞同,规范文本一般应当设置条标。

《办法》并没有设置条标,建议《办法》设置条标,相对规范有效。

二、规范文本条文表述技术相关问题

规范文本具体条文表述问题,结合《办法》规定,侧重说明总则条文和附则条文表述问题,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一) 总则条文

1、 目的和依据

规范第一条设置目的和依据,一般表述为“为了…,依据(根据)…,根据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规则等)”。

《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建议进一步规范表述(详见第三部分)。

2、 定义

规范第二条可能设置定义,定义一般指规范对象行为的基本定义(核心性定义),有助于界定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部分章节条文内的一般术语定义,一般设置在使用该术语的章节条文内(章节首位或者结尾),规范文本内各章节条文使用较多的一般术语,可以设置在附则内。

《办法》建议设置条文“定义”,“政府投资项目”作基本定义(适用整部规范),有利于界定适用范围。

3、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一般指规范对象的行为,当然,规范对象可能有特定空间、特定期限和特定行业等适用范围标准。

《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属于适用范围同一内容,建议集中二条排列,一是定义,二是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条文建议专款规定适用范围除外行为。

4、 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一般指主要负责(协助管理)规范对象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6

《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属于工作部门内容,建议同一内容可以集中专条规定,区审计主管部门主管职责,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区建设交通主管部门等部门各自相应职责。

5、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规范的精神和准则,在条文具体规定不周全、条文含义相对模糊等情形下,规范适用时可依据基本原则处理。

《办法》总则部分没有设置基本原则,建议可以设置审计基本原则,如审计监督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原则。

6、 其他条文

总则其他条文,一般指具有适用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条文,例如党建指导、科技工具使用等条文。如《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等条文内容。

(二)附则条文

附则施行日期,表述相对规范固定,例如表述为“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施行期限(如五年)。《办法》附则条文,设置适用范围补充规定,规范施行日期(施行期限),废止规范等内容。

三、规范文本语言结构相关问题

明确、简练和严谨是规范文本语体风格要求,该要求具体体现于条文词语和句子等方面。结合《办法》条文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一) 词语

词语是规范文本基本细胞,行政立法使用词语宜注意适当性。

1、行政立法目的和依据

《办法》目的和依据条文一般表述为“为了…,根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不使用“为…,根据…,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例如,《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结合本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立法依据是宪法、法律的,使用“根据”,立法依据是法规、规章、其他规范和在同一规范中适用其他条文时,使用“依据”;“制订”侧重行为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尚有可能修改,“制定”侧重行为结果,强调规范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后才施行;“实际情况”表述含义重复,“实际”即可。

例如,《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项目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工程造价结算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当核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根据《某区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整改”。

该条文“…并根据《某区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整改”,建议修改为“…并依照《某区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整改”。《某区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并非法律,使用“依照”。

再如,《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

该条文“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建议修改为“区审计主管部门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非法律,使用“依照”。7

2、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具有特定含义和特定范围的词语。

例如,《办法》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文“具体行政行为”建议调整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术语,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时,对此已经相应修改。

3、普通词语

部门表述。行政机关一般表述为“某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表述为“机构”,固定表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

《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各相关部门”、“区/市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和“区财政局”等,建议表述为“各相关主管部门”、“区/市审计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区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等。

“依照”和“按照”。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一般使用“依照”,约定、份额、章程、比例的,一般使用“按照”。

例如,《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该条文“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建议修改为“依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一般指法律法规规定。

再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结算原则、审核质量低劣、结算价格误差较大、重大事项未予以披露等问题的,应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中介机构相关报告核查的结果”。

该条文 “按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表述相对规范。

“和”与“及”。“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例如,《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该条文“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建议修改为“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属于并列关系,并非主次关系。

“不得”和“禁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8

例如,“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该条文“…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其中“不得”的主语是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

数字表述。除公历年月日、统计表、小数点以后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外,其他情形下,一般使用中文数字。9

例如,《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期限表述为中文数字“十日”和“三日”。

附则词语。附则中明确专用术语定义。

例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办法》附则建议明确术语定义,《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日”具体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内”含本数;另外,《办法》第十四条“三日前”修改同。

(二) 句子

规范文本句子(句法),主要指句式、句型和句类等选择使用,属于规范文本表述基本技能。结合《办法》条文相关规定,侧重说明规范文本句式和句型表述问题。

1、句式

规范文本少使用长句,多使用短句。短句一句一意,简明易读,容易理解。

例如,《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审计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镇人民政府使用本级财力资金的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市审计主管部门授权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各镇人民政府使用本级财力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适用本办法”。该条第一句和第二句由一个长句改为二个短句。

2、句型

规范条文句型主要指单句和复句。侧重说明规范条文单句表述问题。

规范条文单句表述问题。单句分主谓句和非主谓句,规范文本一般多用主谓句,使用主谓句为常态,使用非主谓句时多用动词性非主谓句,明确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我们以《办法》条文为例说明:

例1,《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根据需要,区审计主管部门可以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

例2,《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该条文建议部分修改为“…并负责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句子谓语。

例3,《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所处阶段以及建设模式,采取阶段性审计、单项工程审计、专项内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区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监督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所处阶段以及建设模式,采取阶段性审计、单项工程审计、专项内容审计等方式”。

例4,《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审计监督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明确谓语,使用动词性非主谓句。

例5,《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结算原则、审核质量低劣、结算价格误差较大、重大事项未予以披露等问题的,应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中介机构相关报告核查的结果”。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区审计主管部门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区审计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结算原则、审核质量低劣、结算价格误差较大、重大事项未予以披露等问题的,应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中介机构相关报告核查的结果。由于“发现”前是句号,“发现”开始是独立句子,但遗漏主语。使用主谓句,明确主语。

例6,《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区审计主管部门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使用主谓句,明确主语。

例7,《办法》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项目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工程造价结算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

该条文建议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项目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工程造价结算等方面问题,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主谓句明确句子谓语,谓语提前。

规范条文复句表述问题。规范文本多使用偏正复句,尤其条件复句和转折复句等。例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条文使用复杂同位句,中心词“事项”和同位语“情况”具有指代关系。

3、句类

句类主要指句子不同的语气和用途。规范文本一般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10

陈述句。规范条文是权利性(授权性)规范,使用直接陈述句表述,即“(权利主体)可以…”,例如,《办法》第三条条文表述。

祈使句。规范条文是义务性规范,使用祈使句表述,即“(义务主体)应当…”,例如,《办法》第十八条条文表述。

行政立法表述技术直接影响行政立法质量,完善规范文本结构表述、规范条文表述和语言结构表述等,有助于提高行政立法科学性。

附:行政规范性文件

A府规〔2022〕X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A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A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A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结合本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对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审计局不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区审计局运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单位以及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的有关管理信息和数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数据采集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对重点项目的重要数据进行全面采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区审计局利用监管平台开展数据查询和分析,确定开展审计监督的范围和重点。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定期通过监管平台提供给区审计局。

区建交委应当通过监管平台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的,应当及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主要的结算数据上传监管平台。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按照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审计局的要求,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重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并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批准后,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区审计局的要求,通过监管平台填报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市、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环境保护情况;

(七)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八)资产移交接管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所处阶段以及建设模式,采取阶段性审计、单项工程审计、专项内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送审资料情况、监管平台分析情况等,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与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投资监理、工程监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审核及其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结算原则、审核质量低劣、结算价格误差较大、重大事项未予以披露等问题的,应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中介机构相关报告核查的结果。

第三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将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单位,并报送市审计局。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项目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工程造价结算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当核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根据《A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整改。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区审计局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交出、改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审计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镇人民政府使用本级财力资金的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A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A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 引文注释

1 社会团体行业规则制定可参考。

2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规定。

3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

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

5 徐向华、黄卉:《论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标的增设》,《政治与法律》1994年1月第4期。

6 例如社团下属具体部门等。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10。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15。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11。

10 徐向华主编:《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2版,第303页。

作者简介

阮露鲁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理事及特邀研究员、上海市价格学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法治报》大法律顾问团律师,上海市行政争议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西部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并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和第九届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执业领域为行政法律,涉及行政立法和决策、行政程序听证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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