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厅还是办公室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后,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依法应在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选出后的两个月内进行重新任命。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县(区)政府将办公室主任也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重新任命。对此,有人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依法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对象;有人则认为,政府办公室提请任命很有必要。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否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笔者以为,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否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只需本级人民政府自行任命即可。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秘书长是政府组成人员,并且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州(市)长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一般都由副秘书长兼任,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既不是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不是办公厅(室)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和政府秘书长行政级别相同,但严格意义上说,办公厅(室)主任扮演的却是副职和助手角色。因此,办公厅(室)主任无需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二种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地方组织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设立秘书长。实践中,都是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在县(市、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履行的职责和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秘书长相似职责,理应列于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决定任免,既不违反规律规定,又符合地方工作实情。
当然在实践中,一些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将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都列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范围,更加体现了同级人民政府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监督意识,值得点赞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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