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雪仗小游戏 全民打雪球小游戏入口
山东法院民法典案例[2021]10—12
“自甘风险”亦称危险的自愿承担,指受害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让这一规则从法学理论术语变成了一项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户外雪仗骨折案
2016年1月24日13时许,威海某公司职工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等5人在公司空地扫雪,期间原告自发参与到打雪仗玩闹中,后原告感到脚疼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足第2、3、4跖骨骨折、右足第1楔骨骨折。原告称受伤系遭到五被告拖拉、叠压导致,但五被告均否认叠压过原告,且均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应就其遭遇五被告拖拉叠压而受伤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但原告仅作出单方陈述并无证据佐证,五被告亦均予以否认,无法证明原告受伤与五被告拖拉叠压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打雪仗作为一般的、民间的、自发的游戏活动,具有一般成年人均可预见的危险,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打雪仗游戏过程中存有恶意施加的伤害行为,由此发生的伤害应属于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不能归咎于参与玩闹的任何一方或某一个人,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充气球撞击游戏受伤案
互不相识的任某和张某在2019年2月18日中午前后,分别到威海某体育场充气球娱乐项目处参与撞击球体游戏,游戏过程中,张某回落时腿部抬起与任某身体相接触,经鉴定,任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符合十级伤残标准。任某以张某直接侵权、体育场所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9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张某均系自愿参与充气球撞击游戏,该游戏因其对抗性而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该风险是伴随游戏本身而产生的,并不能因为小心谨慎、充分注意,就能完全避免。一方面,张某虽有踢踹的动作,但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存在动作幅度过大、故意伤人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任某系正常玩闹动作中出现身体接触发生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其后果应由任某自行负担。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体育场所明知该游戏危险性较大,但未对游戏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与告知,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依法判决该体育场所承担部分诉讼请求的3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68506.1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未成年蹦床玩家索赔案
2019年2月19,原告滕某(16周岁)到被告游乐场玩耍,在参与蹦床项目中下落时膝关节受伤(未与其他人员碰撞),并由救护车拉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滕某损伤符合十级伤残。滕某以该游乐场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18145.69元。该游乐场辩称,滕某已签署游乐场出示的相关风险切结同意书,游乐场已履行相应的安全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到游乐场玩蹦床受伤,并未遭到他人推搡、碰撞等外力,亦非因涉案蹦床本身有质量缺陷或其他可能导致原告受伤的瑕疵,原告腾某受伤应属蹦床活动本身的危险性带来的。但作为经营者,该游乐场明知原告未成年,且没有监护人在旁陪同,仍准许原告进入游乐场,亦未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安排,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合理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滕某已16周岁,对蹦床活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告游乐场。依法判决被告游乐场承担部分诉讼请求的3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41583.02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2 《民法典》法条指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法官提示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过程中,事先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与活动保障能力,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切不可将自己的监护责任寄希望于活动主办方或他人身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后果。
文体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切忌因为“自甘风险”而无所作为。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也可事先购买保险,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来源:威海经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