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表示什么 黄灯表示什么作文

时间:2023-04-27 21:24/span> 作者:tiger 分类: 经验 浏览:9238 评论:0

闯的是黄灯而非红灯?

  鹿寨一男子不服交警处罚打官司,法院:证据确凿驳回诉求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马本现



  鹿寨县男子丁克志(化名)驾驶轿车经过建中东路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被监控设备拍下,事后被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记6分、罚款200元。丁克志不服,认为自己当时闯的是黄灯而非红灯,于是向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局审查认为:丁克志闯红灯的事实确实存在,于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丁克志不服,与交警大队、公安局打起行政官司,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鹿寨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丁克志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16日17时51分,丁克志驾驶轿车在建中东路通过红绿灯路口左转时,被交通电子监控设施拍摄。拍摄的照片显示:红灯状态下,轿车位置在停车线内时间为17:50:58.158时,接着轿车于17:51:05.035时越过停车线,于17:51:14.631时左转车道内。三张照片上记载的时间相隔17秒。轿车这一闯红灯行为被录入全国道路交通违法系统,丁克志的手机接到反映车辆违法的短信。

  2018年5月7日,丁克志到鹿寨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丁克志作出交管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丁克志罚款200元,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相关规定,对丁克志作出记6分的处罚。

  丁克志认为拍摄的图片显示为黄灯,他并没有闯红灯,于是向鹿寨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鹿寨县公安局审查认为:丁克志闯红灯的事实确实存在,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丁克志不服,向鹿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丁克志说,他驾车行驶至建中东路交通信号灯处时,想往左拐,前方信号灯由绿灯变为黄灯,这时他的车尾已越过停车线,信号灯仍为黄灯,后来他左拐进入前方路口。而且丁克志认为交警提供的照片中,有一张显示是黄灯,尽管交警解释是拍摄角度和距离问题,丁克志也不予认可,还认为是交通信号灯的问题。

  交警大队辩称,丁克志驾车闯红灯,法律依据充分。交警大队通过交通电子监控查处交通违法的行为是依法履职,是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丁克志的诉讼请求。

  交警大队提供了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建中东路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照片的时间,与轿车违法行为发生被拍摄的时间一致,交通电子监控设施显示也均为红灯。

  县公安局辩称,该局依法受理后,及时认真审查处罚决定。经审查,公安局认为交警大队在办理丁克志驾驶轿车闯红灯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丁克志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丁克志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该路段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由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置,左转信号灯设置从上到下表示为上(绿灯箭头)、中(黄灯箭头)、下(红灯箭头),该设备自2011年8月开始使用至开庭审理期间,没进行过调整,而且每年都进行设备抽检,设备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院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交警大队可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交警大队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的相关规定,对丁克志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公安局对其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据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丁克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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